戴恐怖面具惊吓高速车辆:公共安全不能娱乐化丨中听

发布者:小橙子 2025-8-27 14:00

评论员 李长需

戴恐怖面具上高速,“好玩”就可免责吗?

近日,长深高速上一则“戴面具惊吓车辆”的视频引发热议。视频中,同向行驶车辆的副驾驶突然出现戴面具者,其摇窗注视的动作被拍摄者解读为故意挑衅。而据知情人士澄清,面具实为节日道具,当事人只是好玩戴在头上,因觉察被拍摄才开窗查看,不是主观吓唬别人。

从行为本质来看,涉事双方都存在不当之处。拍摄者主动减速靠近,客观上制造了对峙场景;当事人佩戴醒目面具在高速环境中出现,即便出于“好玩”动机,也必然引发他人警觉。这种认知错位反映了部分公众对公共空间的忽视。毕竟,高速公路的特性,要求任何非常规举动都需要谨慎。近年来,多起因车顶玩偶等装饰被处罚的案例证明,封闭高速环境的行为容忍度远低于普通道路。

在法律层面上,该事件涉及三层争议: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佩戴面具是否构成妨碍尚无明确司法解释,但参照“车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等处罚先例,交管部门有权裁量;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的界定,若存在追逐、逼停等行为,“好玩”动机也难免责;三是拍摄者的责任,减速拍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未经同意传播他人影像是否侵犯肖像权等,都存在争议。

知情人的辩解虽能消解“主观恶意”,却难掩客观责任,因交通违法责任认定更看重客观事实。更需警惕的是,类似“鬼面具”“玩偶车”等行为正形成不良示范。相关平台海量的数据,让不少效仿者将公共道路当作秀场。这种娱乐至上的心态,实则是将他人安全置于风险之中。

深究此类违法行为频发的根源,在于违法成本与娱乐收益的失衡。现行法规对“轻微妨碍驾驶”行为多采取警告或小额罚款,而网络传播带来的关注度却可能成为某些人博取流量的动机。交管部门有必要建立“非常规驾驶行为负面清单”,明确列出可能引发误判的装饰、装扮等;同时平台也应加强内容审核,对危险驾驶相关视频设置限流机制。只有多方共治,才能遏制道路上的“行为艺术”冲动。

这起事件最终无论如何处理,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追求个性和娱乐的同时,必须守住公共安全的底线。当面具下的笑脸可能引发连环事故时,所谓的“好玩”就不再是个人自由,而是需要社会共同警惕的风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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