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姜某平日交友繁杂,在与社会朋友玩乐期间,受他人蛊惑沾染吸食笑气的不良恶习。短暂的感官刺激让姜某逐渐沉迷,不仅自身长期吸食,还发现小众圈层内笑气需求旺盛、利润可观,便滋生了倒卖牟利的想法。
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被告人姜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从范某某处购买“笑气”(一氧化二氮)后于和县、当涂县两地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9万元,获利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被告人其他量刑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相应违法所得。

不少年轻人误以为“笑气不是毒品,吸一点、卖一点无伤大雅”,将其作为新潮解压的“娱乐气体”。事实上,笑气(一氧化二氮)早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物品,无证经营、私自贩卖笑气,不属于普通违法行为,而是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犯罪。现实中,许多涉案人员都是从好奇吸食开始,继而萌生牟利想法,最终踏破法律红线。
在此提醒:坚决摒弃猎奇、解压、跟风的错误心态,认清笑气的双重危害,自觉远离吸食、买卖笑气行为、守住交友底线、筑牢法治底线。
(信息来源马鞍山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