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说,这3个财税问题,会计出错,一看就是基础知识不扎实

发布者:思图涯 2025-6-16 14:01

1、个体户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个体户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征印花税,但是个体户签订的其他合同比如房租合同、承揽合同等是需要征印花税的。也就是说,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作为一方签订的动产(如货物、设备等)买卖合同。只要合同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则合同双方(包括企业或其他个人)均无需就动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备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印花税法有关规定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2、企业收到政府扶持资金,还需要交税吗?

企业收到政府扶持资金,属于财政补贴,一般来讲这种补贴属于与销售数量销售额不挂钩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基本上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公司接待外地客户去旅游景点的门票等,允许报销和税前扣除吗?

公司接待外地客户去旅游景点的门票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类支出可以凭借合法凭证按照年度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如果这些门票费用是真实发生且合法的,可以允许报销和税前扣除。若是超标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时注意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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